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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石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安全生产专家督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1-27  来源:  

大冶市、阳新县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

    经市局2015年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黄石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引入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为确保风险管控和专家管理体系正常运作,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梳理并分级各类安全风险源。各单位要在已上报的安全生产风险源的基础上,重新梳理行业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安全风险源,并按照暂行办法中的分级标准,对各类安全风险源进行分级,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源台帐,实行台帐管理和销号管理。相关风险源分级情况要求于11月25日前报市局。

    二、重新申报行业安全生产专家。组建交通行业安全生产专家库,各单位要在普通公路、运管物流、港航海事、工程质监、公共交通等专业领域,从运输企业、大专院校、行业管理机构中遴选和推荐业务精通、经验丰富、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的在职或退休人员充实到专家库来,相关推荐表格要求11月25日前报市局。

    三、构建常态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督查机制。对已经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风险源,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实施风险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原则上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较大安全风险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一般安全风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市局及局属各单位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原则上将安排2名以上相应门类的专家参与,并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检查报告或整改意见书。通过构建常态化的安全生产专家督查机制,切实做到精准发力,全面加强安全风险的管控,不断提升行业的本质安全。

 

 

 

 

                                         2015年11月20

 

 

 

 

 

 

黄石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风险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交通运输安全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预防控制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监管、条块结合、分级管控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通过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切实做到警钟长鸣,坚决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市境内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在安全风险管控工作中负主体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当高度重视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定期梳理安全风险,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排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风险控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和化解各类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风险源。

    第二章  风险排查

    第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机制,重点对在建工程、危桥险段、“两客一危”运输等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风险排查,确定安全风险控制点,实施风险评估,并逐级上报风险源,建立健全风险台帐,全面掌握安全风险底数。

    第六条  公路水运在建工程要强化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查。重点对桥隧等大型构造物工程、港口水工建筑物及航道疏浚工程施工,复杂地质环境施工,易受洪水、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影响的施工区域,围堰施工、深基坑、桥梁挂篮施工、临崖临水高边坡作业、各类起重机械、支架脚手架、大型模板支撑体系等作业环节,进行风险源辨识、评估和控制。

    第七条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要在维护和运营管理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重点对建成的长大桥隧和临崖临水、连续长大急弯陡坡路段,以及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路段、航道设施等公共基础设施,客运危货和大型作业码头等进行风险源辨识、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  水路运输要完善各种气候条件和通航环境下的船舶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措施。重点对“四类重点船舶”、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渡口码头、港口危险化学品罐区储运等进行风险源辨识、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  道路运输要提升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生产条件,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全程动态监管责任落实。重点对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化学品运输、客货站场以及营运环境、运输线路、车辆安全性能、车辆动态监管等进行风险源辨识、评估和控制。

    第三章  风险辨识及风险分级

    第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行业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风险辨识和风险分级,各类交通运输企业应当配合行业管理机构做好风险辨识和风险分级工作。

    第十一条  风险辨识工作在于合理确定风险防控范围,风险辨识应明确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确定风险等级。在各类交通运输企业中,凡是发现存在可能会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安全隐患,都应进行风险辨识,纳入风险管控。

    第十二条  风险分级在于判明风险大小,为后续监控工作提供依据。交通行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分为重大安全风险、较大安全风险和一般安全风险三个等级。

    (一)重大安全风险是指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容易引起群死群伤重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事件,对企业需要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业整顿,对道路桥梁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或经较长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风险源;

    (二)较大安全风险是指危害较为严重,治理难度较大,可能会导致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需要采取不间断管控措施加以防范,或限期整改能够排除的风险源;

    (三)一般安全风险是指危害程度较轻,治理难度较小,不加以控制或整改,可能会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源。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  风险管控在于把各类安全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各相关企业要制定风险控制方案,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着力降低风险概率,减轻风险后果。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属地监管、条块结合”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开展风险管控工作,通过定期组织专家对各企业风险控制方案进行评估,对风险控制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针对各类安全风险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级管控。重大安全风险原则上每季度要组织开展一次检查,较大安全风险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检查,一般安全风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各单位可结合安全风险的具体数量灵活安排检查频次,切实做到安全风险源监督管控的“全覆盖”。相关检查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密切跟踪风险源的发展变化,对各类交通安全风险源实施动态管理。在每季度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中,凡发现有新的安全风险源,要及时报备并纳入风险管理范畴。对已纳入管控的各类安全风险,要通过定期组织专家开展检查评估,并视管控措施的落实和安全隐患的整改效果情况,适时对管控措施和风险等级进行调整,直至销号。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风险管控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加强应急演练和处置能力建设。针对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安全生产风险,特别是重大安全风险,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严格按照要求配置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并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确保遇突发事件,能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市局组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应急专家库,专家由普通公路、运管物流、港航海事、工程质监、公共交通等专业领域的人员组成。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在风险排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以及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检查评估活动中,必须邀请专家参加。专家参与相关活动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相关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安全风险管控工作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工作总结,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市局。工作总结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面总结本地区、本行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情况:

    (二)深入分析本地区、本行业存在的安全风险;

    (三)提出有针对性的风险管控措施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风险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对未按照本办法开展风险排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和风险管控工作的单位,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未认真督促相关企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黄石市交通运输局实施安全生产专家督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市局将组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应急专家库。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聘任的,在普通公路、运管物流、港航海事、工程质监、公共交通 等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负责专家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的聘任、建档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安排专家参与安全检查等有关活动;

    (三)组织专家不定期召开专家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四条  专家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勤政廉洁,愿意承担专家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的工作指派和日常管理;

    (二)熟悉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和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工作和居住地在本市(含大冶、阳新),有一定时间和精力,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活动。

    第五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局属各行业管理单位在征求所推荐人员同意的基础上,向局安委会推荐并填报《全市交通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人员申报表》;

    (二)局安委会对所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研究意见,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六条  专家工作职责:

    (一)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安排,参与安全生产相关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咨询意见;

    (二)参与安全生产检查、风险排查、风险辨识、风险分级、风险评估等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配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参加相关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活动;

    (四)参与相关事故调查,为事故定性、原因分析、责任界定提供技术依据。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组织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等活动,原则上应安排2名以上相应门类的专家参与。检查组要根据专家意见形成检查报告或整改意见书,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整改。

     第八条  专家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人员工作纪律;

    (二)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的工作指派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赴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对自已的言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可适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人员进行充实和调整。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安委会审查批准,可终止专家资格: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

    (二)不能胜任专家工作,或在担任专家期间,存在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罔顾私情,谋取私利,作出有失公允的错误意见结论的;

    (三)因身体健康或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担任专家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专家活动,或连续3次不接受市交通运输局安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工作经费纳入市局年度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专家接受工作指派,可依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