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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7-05-10  来源: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精神,切实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更好为社会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改进和转变机关作风,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务公开原则 

  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三、政务公开范围 

  政务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秘密、个人隐私外,交通运输管理工作中直接面对社会、面向基层、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工作事项必须公开;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与干部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也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内容 

  政务公开主要围绕“职责权限、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事依据、监督渠道”等内容进行。 

  (一)市局机关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和联系电话; 

  (二)行政审批(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 

  (三)行政处罚事项; 

  (四)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本局制发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批转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六)本单位依法公开的各种重要事务; 

  (七)本行业本单位政策法规、办法制度。 

  五、公开形式、方法和时间 

  (一)通过中国·黄石政府网、黄石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主,向社会公开交通运输工作职责、职权、审批项目等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二)不定期在新闻媒体介绍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进度,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动态,公布服务承诺; 

  (三)及时公示新的政策、法规及政务事务的变化情况。 

  六、政务公开制度 

  (一)主动公开制度 

  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应当在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根据需要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制度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务信息。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用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我局提出申请。属于本局掌握的主动公开的事项,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属的信息;不属于本局所掌握事项,应当向申请人告知能够受理机关的联系方式。对于当场可以答复或提供的,要当场答复和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特殊情况下,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流程图见附表1 

  (三)政务公开预审制度 

  按照“谁制作,谁负责”、“公开信息必须合法、不涉密”原则,凡拟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经各承办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再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重大事项要由承办科室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有关科室初审,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行公开。(流程图见附表2 

  (四)政务公开公示听证制度 

  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后再向社会公布。 

  (五)政务公开投诉受理制度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六)政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1、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局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2、政务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3、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初进行; 

  4、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5、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6、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目标管理、工作评优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 

  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部门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1、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4、违反法律法规,泄露相关机密的; 

  5、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三)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条款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科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以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局政策法规科、政工科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科技信息科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五)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监察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局分管理领导和局党委会研究审定。 

  (六)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监督电话:07146223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