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出台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防止反弹

发布时间:2017-03-08  来源:  

  近日,黄石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印发《黄石市长江沿线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规定》,旨在巩固整治成果,打赢码头整治持久战,防止非法码头“死灰复燃”。 

  《规定》明确两个责任,建立了七项制度。“两个责任”:一是明确以沿江县、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牵头负责所辖地区长江沿线非法码头的长效治理工作;二是明确市直各部门的责任,要求市交通、水利、环保、规划、国土、公安、港航、海事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县、区人民政府认真做好非法码头长效治理工作。七项制度:一是建立长江岸线日常巡查制度。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地区长江岸线进行日常巡查。同时,充分发挥港航(地方海事)部门沿江站所的作用,由市、县港航(地方海事)部门的沿江站所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开展长江岸线日常巡查工作。二是建立非法码头群众举报制度。凡长江沿线出现的非法码头,群众既可向市、县港航部门举报,也可直接向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举报。三是建立非法码头区、县综合执法制度。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非法码头或接到发现非法码头的报告、举报后,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据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以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为执法主体,联合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执法。四是建立非法码头市与区、县联合执法制度。区、县人民政府在查处非法码头过程中,需要市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市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市相关部门,配合区、县人民政府进行联合执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五是建立非法码头长效治理高位协调制度。由市长江沿线码头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非法码头长效治理的协调工作。六是建立非法码头长效治理专项督查制度。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非法码头长效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七是建立非法码头长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凡出现非法码头,相关区、县和部门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报告,或接到报告、举报后整治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追究相关区、县和部门的责任,共同保护长江岸线资源。